江苏公布商标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06-25广州专利被告律师
案例一: 南京市浦口区查处侵犯卓高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举报,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红太阳装饰城的“唯洋美缝剂”店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多种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现场发现假冒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和卓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缝剂产品。经权利人鉴定,侵权假冒产品共计47个规格1032组,外包装标签1箱零5包(约5万张)。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及包装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因案值较大,涉嫌构成犯罪,2017年5月4日,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目前已捣毁造假窝点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典型意义:该案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处的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本案中,当事人利用代理的其他品牌做掩护,大量制造销售侵权假冒产品,形成了制造、销售、印刷一条龙的造假链。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与公安部门互通信息,联合打假,极大震慑了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宜兴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2月21日,无锡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宜兴市华远印铁制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标注图形的铁皮。
经查,2016年12月29日,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印制了带有图形的铁皮2000张,用于销售给他人加工成饼干盒。每张铁皮上印有6只图形,该图形与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654869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至案发,当事人共制作标注有图形的底片1张,印制标注有图形的铁皮2000张,尚未销售,违法经营额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所指的侵权行为,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上述侵权铁皮2000张,底片1张,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印制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近年来,无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着力加强商标印制企业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查处没收侵权商品及印制底片,从源头上堵住了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
案例三:徐州市泉山区查处侵犯龙牌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4月6日,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泉山区三胞商业广场的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龙牌及图注册商标的石膏板,其中规格为9.5mm的石膏板652张,12mm的石膏板352张。
经查,该项目施工方为上海合田公司,当事人上海望强公司是合田公司的材料供应商。2017年4月1日,上海合田公司向当事人订购龙牌石膏板,当事人从某推销员处以21.5元/张的价格购进9.5mm的石膏板770张,以24.5元/张的价格购进12mm石膏板352张,推销员免费将货物送到项目工地,当事人收货后与推销员结清货款。随即,当事人分别将9.5mm的石膏板以24.5元/张、12mm的石膏板以30.5元/张的价格转售给合田公司,合计货款2.96万元。至案发,上海合田公司已使用9.5mm规格石膏板118张,剩余9.5mm石膏板652张和12mm石膏板352张未使用。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9.5mm石膏板652张、12mm石膏板352张,并处以22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以商品有合法来源,且“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为由,企图逃避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根据进货渠道、价格、发票和当事人应尽的进货把关义务等事实,证明当事人并非“不知道”,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合法取得的情形。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准确认定,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受到商标权利人的好评。
案例四:常州查处侵犯OSRAM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3月,OSRAM(欧司朗)商标所有权人向常州市工商局举报,反映常州市亚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灯具上擅自使用OSRAM标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常州市工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9月起,未经OSRAM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德国奥斯拉姆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亚利浦牌LED投光灯正面显著位置上标注WITH OSRAM LED标识,并用红色较大字体突出其中OSRAM字样。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7种型号标有上述OSRAM字样的LED投光灯2604只。其中,库存2333只,货值金额16.42万元;已销售271只,销售额1704元,违法经营额合计16.60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常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OSRAM标识的LED投光灯2333只,罚款1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在其生产的LED投光灯上标注WITH OSRAM LED字样,并用红色较大字体突出其中的OSRAM字样,用以吸引用户注意。当事人的行为易产生市场混淆,让人误以为该灯具是由OSRAM注册商标所有人奥斯拉姆公司生产。这是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执法部门的及时查处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
案例五:常熟查处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7月24日,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仓库内存放有大量涉嫌假冒、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该仓库于2017年6月运营,当事人从福建购进假冒品牌鞋后将仓库作为接单发货点,向网店经营者进行批发销售,现场查获假冒成人鞋11960双、
成人鞋1586双、成人鞋9240双、童鞋3480双,上述26266双涉案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执法人员随即连夜奋战,装卸运输卡车13车次,依法对涉案商品予以查扣。由于侵权商品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2017年8月29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常熟市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典型意义:本案是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的一起重大商标侵权案件。执法人员加强日常监管,在违法行为发生不久即及时发现并查处取缔,切断了一批终端零售网店的货物来源,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完成了现场涉案商品的处置、涉案人员的询问以及涉案车辆信息的查询等。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该案高效组织协调和处置得当,为公安机关的后续侦查打下了良好基础。
案例六:南通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11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吉某位于南通家纺城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标注和标识的毛毯213条,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上述商标标识的手续。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8月起,从广州等地购进带有和标识的毛毯及包装盒,自行包装后对外销售。至案发,当事人以45元/条至110元/条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毛毯890条,销售金额5.22万元;库存53条,价值3105.27元;未包装毛毯160条,包装盒52只,价值288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5.81万元。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利用门店进行销售的同时,还通过微信在网上销售侵权商品,以微信红包或转账方式支付价款,并通过物流快递配送货物。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CHANE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毛毯213条,包装盒52只,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线上线下同步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涉外商标典型案件。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实施了初期检查的询问笔录后,因当事人极不配合,致使案件证据收集难度增大,案件办理过程中两次申请延期。后经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对当事人约谈并进行法律法规宣讲,同时向多名员工分别下发限期举证通知书,案件才得以顺利查办。该案的查处切实维护了涉外高知名度商品商标专用权,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案例七:南通查处侵犯中国石化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6月22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通州区江海河口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通州区江海河口加油站有限公司在加油机上标注标识,加油站顶棚、立柱、礼品台及附近的广告牌上分别标注“石化SOIPNEC”“中国石化江海河口加油站有限公司”“石化 SOIPNEC 礼品多多 惊喜连连 中国石化欢迎您”以及“三星级加油站 客户服务 95105988 中国石化 SINOPEC”等宣传字样和标识。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7.82万元。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南通石油分公司洽谈加盟中国石化事宜,当事人在未经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即委托广告公司对加油站顶棚进行装潢,制作安装带有上述标识的门头广告、路边广告牌等。2017年4月25日,双方终止洽谈,未能达成使用协议,当事人仅对顶棚标识和礼品台标识进行了部分拆除和改装,但改装后的使用方式仍然侵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SIMOPEC等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侵权行为,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7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中国石化作为服务商标在全国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加油站分布在全国各地,为消费者所熟知。本案当事人的使用行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其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严重损害,执法人员的及时查处较好地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八:淮安清江浦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3月,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其查扣了一批贴有今世缘、海之蓝和五粮液等商标标识的白酒,经厂家鉴定系侵权商品。
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周某在其经营的清河区尊泰酒业经营部内结识了上门推销的许某,得知其手中有大量以次充好的灌装酒,当事人试卖了一箱假酒后尝到甜头,随即联系许某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包括今世缘典藏10年、今世缘典藏15年、今世缘蓝地球、今世缘国缘淡雅、洋河天之蓝、洋河海之蓝、洋河梦之蓝、五粮液等,共计678瓶。依据淮安市淮阴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价格计算和当事人陈述,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今世缘、国缘、海之蓝、天之蓝和梦之蓝以及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侵权行为。
另据调查,当事人曾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违法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了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594瓶,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当事人在一年内两次销售假酒应予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多个品牌,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同作战,在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同步出击,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和司法的高效衔接。
案例九:高邮查处侵犯舒肤佳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6月15日,扬州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李某的店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销售的舒肤佳、飘柔、海飞丝、玉兰油、潘婷、汰渍、P&G等等均为侵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从某推销员手中购进舒肤佳香皂5400块,舒肤佳沐浴露88瓶,飘柔洗发露312瓶,飘柔袋装洗发露6箱,海飞丝洗发露120瓶,玉兰油沐浴露48瓶,潘婷洗发露78瓶,汰渍洗衣粉73件。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部分商品,违法经营额3.74万元。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和进货渠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6.8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并未立即对当事人李某进行调查处理,通过进一步跟踪调查,发现李某销售的侵权商品均是从市区某批发部购进。执法人员摸清了该批发部的仓库所在地后,会同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同时进行突击检查,一举端掉售假窝点。该案件侵犯的注册商标品种多、数量大,涉案商品均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执法人员行动迅速,查处有力,及时有效地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十:苏州工业园区查处侵犯迪奥(Dio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科技园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及科颜氏(Kiehl’s)、迪奥(Dior)、贝玲妃(Benefit)和馥蕾诗(Fresh)四大品牌72个品种的商品59904件。当事人吕连巍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和相关授权证明。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2月起租用涉案场所从事品牌化妆品的经营活动,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名为“薇薇的裸心谷”的店铺用于进货,名为“薇薇小妖代购批发”的店铺用于销售。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交易记录发现,自2015年至案发,该店铺共完成交易7598次。根据涉案商品在当事人经营淘宝店的销售价格计算,现场查获涉案商品的案值为467.92万元。经对上述商品的抽样送检以及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涉案72类商品中有23个品类的13775件商品被认定为侵权商品,案值达163万元。鉴于涉案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3月23日将此案依法移送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后经调查,该案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的案值达500余万元,与案件有关的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中已有10名被批捕并提起公诉,剩余6名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通过网上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被查处的典型案例。当事人的违法手段、售假方式较为隐蔽、多样,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固定了相关证据。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信息又顺藤摸瓜找到了上游供应商,并查到了制假窝点,乘胜追击进一步扩大了战果。该案中,各部门互通信息,高效协作为案件成功查办提供了有效保障。